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驻马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驻政办〔2016〕48号),为切实解决基层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基层群众提供公平高效的服务,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取消33项各类证明和办事环节事项。 今后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已公布取消的各类证明和办事环节,任何部门和单位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各类证明材料,不得增设办事条件和办事环节。凡是公安、民政、房管、教育、卫生等政府部门制发的有效证照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不动产权属等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单位证明材料。凡是纳入并联审批的项目,所需各类证明材料可以在政府部门之间内部流转办理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确需有关证明和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批服务单位直接征询相关单位的意见,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接受征询的单位应当在收到征询后及时予以回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异地办理事务确需开具相关证明和办事环节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以方便群众办事为原则,积极为群众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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