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部门: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将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17-12-19  /  浏览:814 次  /  

  证券时报网12月18日讯 为落实中央要求,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

  《意见》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意见》明确,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同时,《意见》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出台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要简化办理要件,缩短业务流程,完善服务手段,为港澳台同胞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要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工作,支持更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

查看更多精品内容,请关注微信公众号:zypaipaisudi_001 (正阳微生活)

帮助说明 |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 留言咨询
正阳房产网  咨询热线:0396-2333377 0396-2333003  手机号码:13137291608 13526377791
网站客服QQ:569533789 370542534
豫ICP备18033417号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