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现对正阳县农业局种植业其他财产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正政采招【2017】133号)作以下变更:
一、原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项说明中:
9.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包括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现变更为:
9.4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的定义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保监会有关规定。
其余各项保持不变。
正阳县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12月25日